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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31225
環署廢字第1030109752

主  旨: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5條之1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12條第1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836

()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23

() 傳真:(02)2331-7741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魏國彥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近來發生之黑心油品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理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防止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不當使用,爰參考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條及廢乾電池申請輸出處理應檢具文件等規定,擬具「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針對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進行管制。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處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以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會員國且具有處理設施者為限:

一、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二、 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 接受國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

四、 廢棄物來源說明(營運紀錄)。

五、 由本國至接受國之運輸過程。

六、 因故須復運進口時之運送契約及復運進口計畫。

七、 因故須復運進口時,其處理與運輸所須經費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

八、 切結書(如附件)。

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摻雜事業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 本條新增

二、 因應黑心油品事件,為加強管理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防止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不當使用,爰增訂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規定。

三、 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如混雜餐館業等本法第二條之事業產生排出之廢食用油時,性質已非單純一般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輸出事宜。

 

 

附件

申請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輸出許可切結書

一、 申請許可內容:

() 廢棄物代碼與名稱:   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

() 數量:                公噸。

() 國家(地區):              

() 期間:                  

二、 切結事項:

() 申請案檢附書件內容為真,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 申請經許可後,本公司將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妥善辦理廢棄物輸入或輸出業務。如有違法願受處分;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行政機關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立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機構負責人用章)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用章)

機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