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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吳思華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推薦對象:
(一)
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或行政人員。
(二)
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三)
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
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借調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三年以上者。
四、推薦單位及名額:
(一)
大專校院: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二)
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推薦二人。
(三)
高級中等學校: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四)
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各校推薦名額。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與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得推薦行政人員一人或二人。
七、決選:
本部決選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五人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組成決選小組,並分五組別(大專校院組,特殊教育學校組,高級中等學校組,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組,教育行政機關組),就初選資料選出優秀特殊教育人員三十二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部長核定;初選推薦人員未達當選標準之組別時,其名額得保留,由決選小組決議移作其他組別之當選名額。
九、注意事項:
(一)
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
各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並隨推薦表檢附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三)
當選者應撰寫約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個人顯著事蹟及貢獻,逕送本部(委辦單位)彙整後編印名錄。
(四)
各單位所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填寫推薦表(表二之一、表二之二),服務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八月一日止。
(五)
請各校將推薦表及相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一併註明,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逕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六)
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有關資料影本,列入本部備查資料,不另退還。
(七)
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除繳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八)
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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