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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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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金管保財字第10402026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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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主任委員 曾銘宗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餘不足轉列者,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
前項所提之特別盈餘公積僅得迴轉用於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另人身保險業股利之發放應以盈餘轉增資之方式為原則,並應持續檢討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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