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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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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部授食字第1041301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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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部 長 蔣丙煌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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