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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
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
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
雇主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比照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
四、申請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補助申請書表可經由企業托兒網(網址:http://childcare.mol.gov.tw)直接下載,亦可從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下載,或請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函索者請附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及地址)。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
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附件二之三)。
(4)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
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
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附件二之三)。
(4)
委託契約書影本。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附件二之一
勞動部補助托兒設施措施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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