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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部 長 吳思華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訂定依據。
(二)
訂定程序。
(三)
該區免試入學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四)
區內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
(五)
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直升入學比率及辦理方式。
(六)
免試入學作業流程。
(七)
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八)
學生經依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仍同分時之適當處理方式。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2、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舒緩升學壓力、重視學生多元智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比序項目整體規劃。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
(三)
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校、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五、完全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所在之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二)
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該區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
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針對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等項目,擇採集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六、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參加免試入學,有下列特殊因素者,僅得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
(一)
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
學生因搬家遷徙。
(三)
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
(四)
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及審核機制,由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
七、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獨立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二)
規範明確:
1、定義明確: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2、採計明確: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
程序完備:各區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
二、「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參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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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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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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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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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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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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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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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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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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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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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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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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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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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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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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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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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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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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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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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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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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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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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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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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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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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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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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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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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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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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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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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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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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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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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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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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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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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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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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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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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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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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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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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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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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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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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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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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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分原則:
1、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
2、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或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3、各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1)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檢測單位。
(2)
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三、「競賽、資格檢定及證照」項目採計原則:
(一)
競賽項目:限學生於國中階段參加獲獎者,採計時應符合下列認定原則:
1、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
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
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
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賽。
2、符合辦理原則認定:
(1)
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及自我優勢。
(2)
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
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會。
(4)
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選或推薦參加。
3、成績計分原則:
(1)
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之核獎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
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二)
資格檢定及證照之認定,以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之項目為範圍,其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四、「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規範,由學校提供足量之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
(二)
校內服務,由學校規劃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校外服務內容及發證,由各區定之。
(三)
參加學校社團,或經民主程序選出之幹部,得納入服務學習項目計分。
五、「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
獎懲類別:依獎懲種類分別計分。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與原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同等之計分。
(二)
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
(三)
各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積分總合之上限。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身心障礙、身體羸弱與家庭經濟不利學生、臺商子女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特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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