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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農牧字第1040042898A號

主  旨:預告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三、「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628。

(四) 傳真:(02)2388-92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

一、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且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蛋雞於產蛋期間都必須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 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治療等,均須符合相關法規。

(三) 雞舍應有防曬、遮風、避雨、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及防止野獸侵害之功能。

(四) 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 使用墊料等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 每隻雞隻都能夠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 飼養環境須能儘量減低雞隻啄羽及相殘等不正常行為。

(八) 雞場需備有得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二、豐富化籠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前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每隻雞於籠內活動面積應達750 cm2以上,且單一籠之總面積應達2,000 cm2以上。

(二) 雞籠高度應達35 cm以上,且60%區域之高度應達40 cm以上。

(三) 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

(四) 每隻雞應有長度15 cm以上之棲架。

(五) 籠內需提供磨爪設施,及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之設施,如塑膠草墊等。

三、平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雞舍內部每隻雞自由活動所需面積應達800 cm2以上或戶外能提供雞隻在床面或地面上自由活動。

(二) 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7隻母雞提供1個以上之巢箱,或每120隻母雞應有1 m2以上之巢箱面積。

(三) 每隻雞應有長度達15 cm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達30 cm以上。

四、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並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 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雞舍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800 cm2以上。每隻雞應有長度15 cm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30 cm以上。戶外活動區設置之無牆開放式遮蔽設施,可視為雞舍室內活動面積計算。

(三) 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7隻母雞提供1個以上巢箱,或每120隻母雞應有1 m2以上之巢箱面積。

(四) 每隻雞戶外活動區面積應達1,600 cm2以上。

(五) 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應具有高45 cm以上,寬1 m以上之通道。

(六) 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七) 戶外活動區應提供遮棚、樹、灌木、茅草及其他可以保護、供逃避掠食者及惡劣氣候之遮蔽或遮陰設施。

(八) 前款遮蔽或遮蔭設施,應方便雞隻使用。遮蔽設施之結構應堅固可供雞隻使用,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遮蔽設施可視為雞舍室內或戶外活動面積。但不可重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