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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三、「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628。
(四)
傳真:(02)2388-92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
一、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且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蛋雞於產蛋期間都必須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
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治療等,均須符合相關法規。
(三)
雞舍應有防曬、遮風、避雨、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及防止野獸侵害之功能。
(四)
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
使用墊料等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
每隻雞隻都能夠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
飼養環境須能儘量減低雞隻啄羽及相殘等不正常行為。
(八)
雞場需備有得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二、豐富化籠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前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每隻雞於籠內活動面積應達750
cm2以上,且單一籠之總面積應達2,000
cm2以上。
(二)
雞籠高度應達35
cm以上,且60%區域之高度應達40
cm以上。
(三)
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
(四)
每隻雞應有長度15
cm以上之棲架。
(五)
籠內需提供磨爪設施,及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之設施,如塑膠草墊等。
三、平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雞舍內部每隻雞自由活動所需面積應達800
cm2以上或戶外能提供雞隻在床面或地面上自由活動。
(二)
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7隻母雞提供1個以上之巢箱,或每120隻母雞應有1
m2以上之巢箱面積。
(三)
每隻雞應有長度達15
cm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達30
cm以上。
四、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並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
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雞舍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800
cm2以上。每隻雞應有長度15
cm以上之棲架,棲架水平間隔30
cm以上。戶外活動區設置之無牆開放式遮蔽設施,可視為雞舍室內活動面積計算。
(三)
巢箱或產蛋區必須充足,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每7隻母雞提供1個以上巢箱,或每120隻母雞應有1
m2以上之巢箱面積。
(四)
每隻雞戶外活動區面積應達1,600
cm2以上。
(五)
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應具有高45
cm以上,寬1
m以上之通道。
(六)
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七)
戶外活動區應提供遮棚、樹、灌木、茅草及其他可以保護、供逃避掠食者及惡劣氣候之遮蔽或遮陰設施。
(八)
前款遮蔽或遮蔭設施,應方便雞隻使用。遮蔽設施之結構應堅固可供雞隻使用,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遮蔽設施可視為雞舍室內或戶外活動面積。但不可重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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