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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及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均自即日生效。
附「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及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
部 長 鄧振中
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由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大壩: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壩頂標高七十一.九五公尺,壩高二十.九公尺,壩頂長度九十八.八公尺,壩頂寬度七公尺。
(二)
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四座,編號自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各寬八公尺,高八.三公尺,閘門底標高六十一.八公尺,各設計排洪量三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三)
排砂道:位於溢洪道右側,設弧型閘門一座,寬八公尺,高三.八公尺,閘門底標高五十五.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三百六十三秒立方公尺。
(四)
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取出水工位於大壩右岸,設取水閘門二座,寬一.三四公尺,高一.六三公尺,設計最大取水量二.二秒立方公尺,內部含下游河道放水口,設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各一座。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平時操作:
1、
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平時全閉;排砂道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2、取水閘門:經常按照水庫運用規線及用水計畫啟閉調整。
3、
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全閉未運轉,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二)
防洪運轉:
1、
溢洪道弧形閘門:枯水期(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蓄水位達到標高六十九公尺以上或豐水期(每年五月至十月)蓄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時,依據當時進水量,即開啟閘門調節排洪。
2、
排砂道弧型閘門:豐水期達水位六十八公尺以上時,得視水庫淤積情形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進行排砂。防洪運轉時,當溢洪道閘門開啟水庫水位仍持續上升,得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輔助排洪。
3、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必要時依實際需要啟閉。
五、各閘(閥)門均設有市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檢查及維護情形等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及記錄。
七、
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大埔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中港溪支流峨眉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
大壩。
(二)
溢洪道。
(三)
排砂道。
(四)
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
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
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
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
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六十九.六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蓄水量在上限水位以上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
蓄水量在上限水位與下限水位之間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供應。
(三)
蓄水量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六十供應。
七、
本水庫為因應相關設施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初始採十秒立方公尺警示放水,視現況得採漸進式加大放水量,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三百秒立方公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
洪水來臨前:水庫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
洪峰發生前: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
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蓄水運轉水位。
十、
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排洪前一小時應播放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苗栗及新竹縣政府消防、警察等有關單位加強防範。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
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
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附圖
大埔水庫運用規線

附表
大埔水庫運用規線
單位:m
|
月
|
旬
|
上限
|
下限
|
|
標高(公尺)
|
標高(公尺)
|
|
1
|
上
|
67
|
66
|
|
中
|
68
|
67
|
|
下
|
68
|
67
|
|
2
|
上
|
68
|
67
|
|
中
|
69
|
68
|
|
下
|
69
|
68
|
|
3
|
上
|
69
|
68
|
|
中
|
69
|
68
|
|
下
|
68
|
67
|
|
4
|
上
|
68
|
67
|
|
中
|
67
|
66
|
|
下
|
66
|
65
|
|
5
|
上
|
66
|
65
|
|
中
|
66
|
65
|
|
下
|
66
|
65
|
|
6
|
上
|
66
|
65
|
|
中
|
66
|
65
|
|
下
|
66
|
65
|
|
7
|
上
|
67
|
66
|
|
中
|
67
|
66
|
|
下
|
67
|
66
|
|
8
|
上
|
67
|
66
|
|
中
|
68
|
67
|
|
下
|
68
|
67
|
|
9
|
上
|
68
|
67
|
|
中
|
68
|
67
|
|
下
|
68
|
67
|
|
10
|
上
|
68
|
67
|
|
中
|
67
|
66
|
|
下
|
66
|
65
|
|
11
|
上
|
66
|
65
|
|
中
|
66
|
65
|
|
下
|
66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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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
|
66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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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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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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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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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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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