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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04824
經授水字第10420211080

訂定「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及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均自即日生效。

附「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及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

部  長 鄧振中

 

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由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 大壩: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壩頂標高七十一.九五公尺,壩高二十.九公尺,壩頂長度九十八.八公尺,壩頂寬度七公尺。

() 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四座,編號自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各寬八公尺,高八.三公尺,閘門底標高六十一.八公尺,各設計排洪量三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 排砂道:位於溢洪道右側,設弧型閘門一座,寬八公尺,高三.八公尺,閘門底標高五十五.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三百六十三秒立方公尺。

() 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取出水工位於大壩右岸,設取水閘門二座,寬一.三四公尺,高一.六三公尺,設計最大取水量二.二秒立方公尺,內部含下游河道放水口,設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各一座。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 平時操作:

1、 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平時全閉;排砂道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2、取水閘門:經常按照水庫運用規線及用水計畫啟閉調整。

3、 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全閉未運轉,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 防洪運轉:

1、 溢洪道弧形閘門:枯水期(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蓄水位達到標高六十九公尺以上或豐水期(每年五月至十月)蓄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時,依據當時進水量,即開啟閘門調節排洪。

2、 排砂道弧型閘門:豐水期達水位六十八公尺以上時,得視水庫淤積情形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進行排砂。防洪運轉時,當溢洪道閘門開啟水庫水位仍持續上升,得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輔助排洪。

3、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必要時依實際需要啟閉。

五、各閘(閥)門均設有市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檢查及維護情形等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及記錄。

七、 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大埔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中港溪支流峨眉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為管理機構。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大壩。

() 溢洪道。

() 排砂道。

() 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 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 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 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六十九.六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蓄水量在上限水位以上時應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 蓄水量在上限水位與下限水位之間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供應。

() 蓄水量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六十供應。

七、 本水庫為因應相關設施進行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初始採十秒立方公尺警示放水,視現況得採漸進式加大放水量,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三百秒立方公尺。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 洪水來臨前:水庫水位達標高六十八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 洪峰發生前: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 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蓄水運轉水位。

十、 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排洪前一小時應播放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苗栗及新竹縣政府消防、警察等有關單位加強防範。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 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 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附圖

大埔水庫運用規線

 

附表

                                                           大埔水庫運用規線

                                                                                                                                                                         單位:m

上限

下限

標高(公尺)

標高(公尺)

1

67

66

68

67

68

67

2

68

67

69

68

69

68

3

69

68

69

68

68

6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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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7

66

66

6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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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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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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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6

65

66

65

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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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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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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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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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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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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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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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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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7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