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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部 長 陳雄文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之處理程序有所依循,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分支機構有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之情形時,除為請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之用:
(一)
申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
(二)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
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四)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五)
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六)
申請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四、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會商下列單位及人員參與調查:
(一)
本部勞工保險局地辦事處。
(二)
地方稅捐稽徵單位。
(三)
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之勞工代表。
(四)
其他相關單位。
五、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參酌下列事項,就事業單位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
(一)
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
(二)
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
(三)
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四)
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五)
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一)
雇主是否積欠工資。
(二)
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保險費。
(三)
雇主是否積欠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四)
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五)
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六、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歇業事實認定,得以實地查察或函詢有關單位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請事業單位或勞工代表說明。
七、地方主管機關應據各該查察事實,作成「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如附件)。
八、地方主管機關作成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依事實查證後認定其歇業基準日。
歇業基準日之認定,應參酌下列事實:
(一)
事業單位自行公布之停工日或歇業日。
(二)
事業單位終止與勞工勞動契約之日。
(三)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終止與雇主勞動契約之日。
(四)
勞工集體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日。
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其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認定,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分處及科技部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附件
(機關全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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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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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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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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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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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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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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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勞
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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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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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查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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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及分支機構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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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與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
□是 人數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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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請描述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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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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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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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請描述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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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查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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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積欠勞工工資
□是,人數 ,金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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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費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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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主積欠勞工資遣費或勞動基準法退休金
□是,人數 ,資遣費金額 ,退休金金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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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是,金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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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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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程序摘要及參與機關或代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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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名稱:
簽名
2、機關名稱:
簽名
3、機關名稱:
簽名
4、勞工代表: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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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結論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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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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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歇業之相關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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