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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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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觀旅字第10450020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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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點附件一及第四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點附件一及第四點附件三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件一
、第四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五、(刪除)
附件一
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書
備註:註1:
變更申請案件如係擴大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面積者,應以累計後面積提出申請。
註2:
觀光遊樂設施及餐飲住宿設施等分區面積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等面積,以實際配置之分區計算之。
註3:
餐飲住宿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基地可開發面積百分之三十。
附件三
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件應備文件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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