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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41020
勞動發能字第1040509443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 獨力負擔家計者:

1、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 配偶死亡。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 離婚。

()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 更生受保護人: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

()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 特定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下列文件之一:

1、 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檢附之文件: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 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2、 中高齡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3、 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 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 更生受保護人: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7、 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 二度就業婦女:

()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 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9、 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保護令(通常報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 判決書影本。

10、其他經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 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 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度總清查案件期間,在未取得該證明文件前,應於報名時先繳費,嗣後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五、 申請程序:

() 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 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 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將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 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由技檢中心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 督導及考核:

() 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 經費來源: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