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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附「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部 長 蔣丙煌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監督,指由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
前項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第 三 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以下稱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
傷口處置。
(二)
管路處置。
(三)
檢查處置。
(四)
其他處置。
二、未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所需表單之代為開立。
(二)
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
非侵入性醫療處置。
(四)
相關醫療諮詢。
前項二款醫療業務之項目,規定如附表。
第 四 條 醫療機構以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以下稱作業小組),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醫療機構各分科專師及訓練專師可執行前條附表醫療業務範圍之項目及特定訓練。
三、審查及確認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內容。
四、訂定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定期檢討專師及訓練專師所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前項作業小組,得與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附表三之專科護理師培育單位合併設立之。
第 五 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訂定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症狀、病史及身體評估等情境或診斷。
二、執行之項目。
三、相關處置及措施。
四、書寫紀錄。
五、監督之醫師及方式。
六、專師及訓練專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或要件。
第 六 條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經醫療機構核定後實施。
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標準作業程序為之。
第 七 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簽;執行其他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醫囑紀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除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下列醫療業務,其範圍及項目包括:
一、涉及侵入性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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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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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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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傷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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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鼻部、口腔傷口填塞止血。
2. 表淺傷口清創。
3. 表層傷口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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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路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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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初次鼻胃管置入。
2. Nelaton導管更換、灌洗或拔除。
3. 非初次胃造瘻(Gastrostomy)管更換。
4. 非初次腸造瘻(Enterostomy)管更換。
5. 非初次恥骨上膀胱造瘻(Suprapublic
Cystostomy)管更換。
6. 胃造瘻(Gastrostomy)管拔除。
7. 腸造瘻(Enterostomy)管拔除。
8. 動靜脈雙腔導管拔除。
9. Penrose導管拔除。
10. 真空引流管(Hemovac)拔除。
11. 真空球形引流管(Vacuum
Ball)拔除。
12. 胸管(Chest
Tube)拔除。
13. 肋膜腔、腹腔引流管拔除。
14. 周邊靜脈置入中央導管(PICC、PCVC)拔除。
15. 經皮腎造瘻術(Percutaneous
Nephrostomy)引流管拔除。
16. 膀胱固定引流管(Cystofix)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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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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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道擴張器(鴨嘴器)置入採集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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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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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整流術(Cardio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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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初次指於持續醫療照護期間,該項目之第一次處置。
二、未涉及侵入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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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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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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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代為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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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之代為開立:
1. 入院許可單。
2. 治療處置醫囑。
3. 檢驗醫囑(含實驗室及影像)。
4. 藥物處方醫囑。
5. 會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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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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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侵入性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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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膏固定。
2. 石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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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關醫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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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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