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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中華民國104116
竹美研字第1043001827

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

館  長 高平洲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北部九縣市(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政黨除外)或個人。補助個人部分,除申請展或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外,餘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 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研究、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 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究、研討會等活動。

() 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研究、推廣活動等。

() 推動性別主流化、高齡、新住民、原住民等議題之相關藝文研習、推廣活動等。

() 為落實文化平權,對於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之計畫得優予補助。

九、注意事項

()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核定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核定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核定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 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應照本館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本館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 受補助對象請將原始憑證影印留存,俾做為填寫報稅資料之憑據及留作日後審計單位查核之依據。

()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受補助對象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 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