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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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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台內營字第1040817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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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禁止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
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
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
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五、
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燃燒冥紙或廢棄物、攀岩、溯溪、搭設棚帳、舉辦活動、播放鳴器。
六、
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及設施。
七、
禁止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八、
禁止擅自操作遙(線)控機具、擅自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含未開放時段)。
九、
禁止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騎乘機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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