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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取締工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取締工作補助要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取締工作補助要點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違法旅館及民宿(以下簡稱違法旅宿)取締工作,保障合法業者及維護旅客住宿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法旅宿之定義如下:
(一)
非法旅宿:指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住宿業務者。
(二)
違規旅宿:已辦妥合法登記但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旅館業或民宿。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補助對象應依下列期限提出申請:
(一)
補助對象申請105年度經費補助,應於本要點發布日起二個月內備具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補助對象申請106(含)以後年度經費補助,應於前一年九月底前,備具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該年度之申請。
經本局受理並初審申請書件有缺漏者,本局得通知補正,補助對象應於通知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完備,始辦理後續審查作業。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申請。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
提供執行取締工作之相關人員所需經費。
(二)
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
(三)
給予民眾檢舉非法旅宿獎金。
(四)
購置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蒐證或防身器材。
(五)
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六、第四點申請書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二)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之使用用途及金額。
(三)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檢舉獎金之給獎辦法,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核發檢舉獎金之條件及金額(每件不逾新臺幣六百元整),分階段給付者,應分別規定之。
2、檢舉人應提供之具體事證及相關文件,有缺漏者,補正期限。
3、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家非法旅宿檢舉案件之處理。
4、受理同一檢舉人在一段期間內檢舉案件數或核發獎金總額之上限。
5、不予受理之情況。
(四)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之器材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
(五)
全案之預期達成目標或效益。
七、補助數額
第五點各款之補助數額以補助審查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為原則。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第五點所列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五點之順序補助。
八、審查作業及核准程序
本局初審應備具之申請書件無誤或補正完備者,即組成審查小組開會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函知各地方政府並副知交通部。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簽奉局長遴派擔任並主持審查會議,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擔任。
第一項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九、經費核撥
(一)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申請補助之經費且須循採購程序辦理者,於審查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局先核撥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數額於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時核撥:
1、領據。
2、納入預算證明。
3、計畫經費分攤表。
4、支出明細表。
5、執行成果報告。
(二)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經費者,補助對象應於補助年度內按每季實際檢舉並核發獎金總數,於該季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局審查無誤後一個月內核撥。
十、地方政府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績效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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