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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122
台內消字第1050821511

主  旨: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15條第2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

() 電話:02-81959315

() 傳真:02-8911427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威仁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