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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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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經工字第10503803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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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補助2G換購4G手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2G換購4G手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鄧振中
經濟部補助2G換購4G手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凡於補助期間內依本部核定之優惠方案購置手機,應於補助期間結束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提前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補助期間結束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及附電子檔向工業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一)
申請書(含執行成果說明)。
(二)
兌領資料彙總表。
(三)
工業局指定之其他文件。
(四)
請款發票(抬頭為工業局)
申請優惠方案補助之案件如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工業局得以書面通知於二週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補助款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於補助核准前及補助核准後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或經稽查結果有欠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則不予補助。
第一項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並應妥善保存下列文件至少五年,待本部、工業局日後查核時提供:
(一)
用戶申請書
(二)
優惠方案購置戶優惠受領證明書。
(三)
工業局指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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