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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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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農金字第1055084021Q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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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
主任委員 陳志清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十八、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
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
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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