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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農林務字第1051740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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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十點規定
主任委員 陳志清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
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經各公所檢測符合下列規定者,每期作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新臺幣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合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一年二個期作者,共計新臺幣九萬元;一年一個期作者,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新臺幣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合計新臺幣六萬元。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一)
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
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以上。
(三)
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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