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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513
臺教高(一)字第1050053183B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

部  長 吳思華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實施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並應設有整合研發、技術移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組織。

三、申請作業: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由學校擇一申請。同一計畫以申請一案為限,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應召開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項目:

() 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學校以學程模式規劃之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藍圖,並應包括課程地圖、階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學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說明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入、課程作業流程、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之規劃與結合、創業實作模擬及產學技術移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開設績效: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效益,例如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資源連結性及課程延續性等。

5、創業團隊介接輔導績效:由完成創新創業課程學員,組成具有創業構想之團隊(以下簡稱創業團隊)與校內外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或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之單位(以下簡稱育成單位)輔導實務之連結成效。

() 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內容,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除前款規定者外,並應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學校組織已具課程開設與發展,結合業師輔導、校園創業資金投入、研發技術支援與創業後育成等整體機制及配套措施。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目標與實施策略、學校總體創新創業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業資金與校外資源結合機制及投入等。

3、產業連結面:產業端資源投入情況、合作機制規劃,及共同建立商品、技術與市場驗證之連結機制。

4、辦理績效面: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成效。

5、創業輔導面:說明對創業團隊之輔導機制,包括輔導內容、資源空間及介接機制。

() 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獲補助學校應遴選修畢當年度課程之學員所組成之創業團隊,參與本部「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創業模擬活動,提供創業團隊展現創業點子及提案內容。

  學校應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開課前,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參加前項創業模擬活動之創業團隊名單,創業團隊並應於該平臺完成註冊。逾時提出名單、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八、經費補助原則:

()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 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三百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五十萬元

() 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參與「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之創業團隊,經本部評比優選者,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該補助得編列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材料費、諮詢費、雜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九、成效考核:

() 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次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第二年計畫申請書及第一年自評報告一式十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考評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參考

() 本部於計畫執行六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並得視情形,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之學校進行考評

() 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下列成果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 質化成效:

A、強化創業課程之實作體驗訓練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B、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C、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及創業體驗、實作驗證系統性且具階段性之創業典範課程。

D、強化創業團隊與育成單位輔導實務之連結。

() 量化成效

A、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次,由學校師生成立、技術移轉或資金投入等方式衍生之新創企業(以下簡稱學校衍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課程至少三家。

B、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二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三十人。

C、學校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投入創業實作課程第一年至少二件;第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輔導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學校應介接至少三隊接受育成單位輔導,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輔導會議,並於每次會議提出一份綜合輔導紀錄。

E、學校應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之創業模擬活動,第一年至少三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六隊,並回收至少六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包括下列項目:

() 質化成效

A、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創業團隊與育成單位能量結合之機制。

B、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術移轉,提升創業輔導成效。

C、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源投入機制。

D、建立並擴大學校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範。

() 量化成效

A、輔導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並完成接受育成單位輔導後設立之公司三家以上。

B、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技術入股、校務基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新臺幣五百萬元。

C、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術移轉合作第一年至少一件;第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導第一年至少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由學校衍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課程至少三家。

E、協助輔導學校建立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與育成單位共同辦理觀摩交流活動第一年至少一場次;第二年累計至少三場次。

F、學校應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之創業模擬活動,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並回收至少十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

() 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 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百分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 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

() 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款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 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優選創業團隊補助經費

1、補助經費應全數用於創業團隊具體實踐創新創意構想。

2、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3、學校應編列創業團隊所需經費,輔導創業團隊使用補助款。

4、補助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 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報事宜

() 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 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 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 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 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