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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523
農金字第1055084209A

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點

主任委員 曹啟鴻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本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