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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525
金管保產字第10502043882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

主任委員 丁克華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將下列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 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附表四)。(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 要保書。

()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及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等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所需非屬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財產保險,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