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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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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農漁字第1051346800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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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五。
附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五
主任委員 曹啟鴻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二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附表五
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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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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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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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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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漁會職務第二職等四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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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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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三職等四年以上者。
(二)
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薦任主管職務十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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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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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四等職位四年以上者。
(二)
獲得博士學位者。
(三)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第八職等職位或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於薦任職務九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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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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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五職等三年以上,或第五等職位連續二年年度考核,一年列優等,一年列甲等以上者。
(二)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第七職等職位或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於薦任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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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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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六職等三年以上,或第六職等連續二年年度考核,一年列優等,一年列甲等以上者。
(二)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第六職等職位或曾任機關學校或漁業機關或漁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薦任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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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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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七職等三年以上,或第七職等連續二年年度考核,一年列優等,一年列甲等以上者。
(二)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學系畢業,並曾任漁會職務第八職等五年以上者。
(三)
獲有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主管職務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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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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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八職等二年以上者。
(二)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學系畢業。
(三)
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漁業機構或漁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三年以上,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六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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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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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九職等二年以上者。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
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漁業機構或漁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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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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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十職等二年以上者。
(二)
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者。
(三)
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曾任機關、學校或漁業機構或漁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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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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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漁會職務第十一職等二年以上者。
(二)
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者。
(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漁業、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以上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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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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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任相關工作或漁會職務第十二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
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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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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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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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表內各職等所列應具資格第一款,限漁會員工內部升遷、升等考試、轉任及離職後再受聘漁會服務時適用。
二、表內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所列應具資格第二款以後之各款,限辦理漁會新進職員考試之應考資格時適用。
三、表內所稱相關學科系與相關職務,係指與附表一擬聘任之職務性質相關者。
四、總幹事之聘任及其資歷,不適用本表。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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