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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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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農漁字第1051346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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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 曹啟鴻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
第
十三
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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