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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105721日(補登)
台內移字第10509627541

訂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一、為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繕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

三、移民署接獲第二點之名冊,應將冊列人員建立限制進入大陸地區電子檔,連線傳輸至國內各國際機場、港口(以下簡稱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四、機關團體為申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之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註冊並取得帳號權限,機關團體至多申請三組帳號權限,需申請超過三組帳號權限者,應函文移民署告知機關團體授權範圍。

  機關團體應妥善管理帳號權限之使用。

五、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六、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並傳真説明書,電話:(○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八七,傳真:(○二)二三八九七一五四。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依第五點程序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七、移民署應將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機關團體,並傳輸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欲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移民署經確認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四)。

九、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文件列機密等級以上者,機關團體應以紙本函文移民署,並檢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民署應將審查結果函復機關團體。

十、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兼具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且仍在限制進入大陸地區期間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由現職機關團體依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系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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