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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810
臺教技(二)字第1050072860B

訂定「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國立技專校院改善校舍建築、公共安全設施、災損復原、購置教學研究相關圖儀設備及提升教學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各國立技專校院。

三、 補助範圍及原則:

() 突發性事件,需經費支援善後,加速回復校園安全及學生學習環境者。

() 學校規模過低或資源不足,需經費補助以擴充相關教學資源設備者。

() 配合本部教育政策之需要,需增設急迫性相關設備者。

() 配合政策需補助經費者。

() 學校依中長程發展計畫,擬定可行措施改善教學及研究品質,需經費補助者。

() 其他特殊事件需補助經費者。

四、 作業期程: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但學校以突發性事件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計畫名稱。

() 計畫緣起及目標。

() 學校現況(包括校務發展及特色之關聯性)。

() 計畫項目之規劃配置及運用方案。

() 辦理期程。

() 預期效益。

() 經費概算表。

六、審查作業:

() 各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充分說明申請理由並排列計畫優先順序,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計畫未完備者,不予受理。

() 申請計畫由本部視計畫性質,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 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安排實地訪視或會勘。

七、審查項目:

() 計畫需求性及急迫性。

() 學校現況說明。

() 計畫與校務發展計畫重點特色及發展之關聯性。

() 預期效益及可行性評估。

() 計畫執行期程。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程序:

() 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 各校所報計畫以二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但情況特殊經本部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各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九、執行管考:

()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調整之需要者,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 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積極督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列為本部核定補助之參考。

()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