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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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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中企策字第10501007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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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
處 長 葉雲龍
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中企策字第10501007310號令修正
八、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一)
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點六二五,機動計息。
(二)
保證成數在七成以上但未滿八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三點六二五,機動計息。
(三)
保證成數未滿七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九、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颱風、水災、火災、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十、申貸程序
(一)
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受災事業應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簡便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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