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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大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或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補助原則、重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
(一)
補助原則:
1、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邀集前目所定相關學校、機關(構)召開會議或徵詢其意見,據以研商規劃區域輔導活動及擬訂教師所需之進修計畫。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其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額之三分之一。
4、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5、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6、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1)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
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
重點補助項目:
1、教師生涯發展課程: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2、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開設強化教師多元開課知能所需增能課程,例如課程評鑑、課程設計(校本課程、以學生為中心)、差異化教學、補救教學等。
3、其他重要議題,例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英語文教學、生活防災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數位學習、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現代公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海洋教育、本土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品德教育、閱讀理解策略及情緒管理等。
(三)
經費編列: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會議,並於本部所定申請期限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目的、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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