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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七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
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
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培養五育均衡發展、重視學生多元智能、舒緩升學壓力,以達成學生適性發展。
2、
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
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
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比序項目整體規劃。
2、
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者,總標示(總積點)並應置於三等級總積分之後。
(三)
志願序項目:
1、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校、群、科為志願序。
2、
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七、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四點附件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修正規定
一、
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二)
規範明確:
1、
定義明確: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2、
採計明確: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
程序完備:各區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
二、
「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參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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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男生 |
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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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
29 |
30 |
32 |
33 |
23 |
22 |
22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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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
18 |
18 |
18 |
18 |
24 |
23 |
25 |
24 |
|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
148 |
165 |
175 |
180 |
120 |
122 |
125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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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
676 |
659 |
619 |
578 |
316 |
323 |
320 |
311 |
(二)
計分原則:
1、
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
2、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或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3、
各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1)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檢測單位。
(2)
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三、
「競賽、資格檢定及證照」項目採計原則:
(一)
競賽項目:限學生於國中階段參加獲獎者,採計時應符合下列認定原則:
1、
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
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
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
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賽。
2、
符合辦理原則認定:
(1)
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及自我優勢。
(2)
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
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會。
(4)
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選或推薦參加。
3、
成績計分原則:
(1)
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之核獎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
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二)
資格檢定及證照之認定,以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之項目為範圍,其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四、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規範,由學校提供足量之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
(二)
校內服務,由學校規劃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校外服務內容及發證,由各區定之。
(三)
參加學校社團,或經民主程序選出之幹部,得納入服務學習項目計分。
五、
「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
獎懲類別:依獎懲種類分別計分。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與原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同等之計分。
(二)
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
(三)
各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積分總合之上限。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特殊教育學生、身體羸弱與家庭經濟不利學生、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特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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