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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5920
環署廢字第1050075354

主  旨: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為:

() 廢木材。

() 熱塑型廢塑膠。但不含屬醫療廢棄物之熱塑型廢塑膠。

() 廢紙。

() 廢鋼(含不銹鋼)。

() 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應符合下列要件:

1、不含汞成分。

2、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3、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4、主要金屬成分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 廢銅碎片,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裸銅線製程產生之銅碎片。

2、具金屬性質。

3、不含油脂。

4、銅含量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 廢鋅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鍍板表面及底部、壓鑄、熱浸電鍍板等製程產生之鋅浮渣及鋅撇渣。

2、鋅含量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3、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 廢鐵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煉銅製程產生之鐵渣(富含氧化鐵)。

2、於輸入時,僅得由水泥製造業輸入、使用。

3、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 廢鎂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鑄造及使用機器等製程產生之鎂浮渣或鎂沉渣。

2、鎂含量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3、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 廢觸媒,應符合下列要件:

1、用於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

2、含貴重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過渡金屬(釩、鈷、鎳、銅、鋅、鉬)或沸石觸媒。

3、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

(十一) 廢橡膠。但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之下列膠片:

1、輸出之粒徑大於五公分者。

2、輸入之粒徑大於四公釐者。

(十二) 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但不含其碎屑及粉屑。

(十三) 鋁銅混合廢料:指汽機車水箱及家電用品之散熱器(片)。

(十四) 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應符合下列要件:

1、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2、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3、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十五) 玉蜀黍、稻米、小麥或其他穀類之糠、麩皮及殘渣。

(十六) 豆莢植物、澱粉製品之殘渣及類似殘渣。

(十七) 甜菜渣、豆渣餅(大豆餅)。

(十八) 提煉黃豆油及花生油所產生之其他固體殘渣(含油渣餅)。

(十九) 棉子、亞麻仁(亞麻子)、向日葵子、油菜子、椰子及乾椰子肉、棕櫚類核果及子仁及玉蜀黍(玉米)胚芽等之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

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涉輸入、輸出者,非屬本公告之產業用料範疇。

署  長 李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