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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曹啟鴻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前項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四、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
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
(二)
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
前項第二款設置設施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函。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有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十六、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且作成紀錄,並應向借款人徵提由國內(外)農業生產機械設備廠商所出具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七、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借款人之售電收入款項,應由臺灣電力公司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並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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