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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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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經科字第10503472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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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
部 長 李世光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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