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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農授漁字第1051315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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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二、
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主任委員 曹啟鴻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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