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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36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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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勞動部。
二、訂定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三、「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總統修正公布本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略以增訂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請假之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爰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本案事涉該等外國人請假返國權益及雇主業務經營及被看護者用人需求,攸關雇主及外國人權益之特殊情形,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電話:(02)-89956183。
(四)
傳真:(02)-8995619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芳煜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訂定草案意見表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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