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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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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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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第十項修正為:下列廢棄物,除依公告事項八規定外,免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一)
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三)
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四)
廚餘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十六公斤以下或每年六公噸以下者。但產生廢棄食品之超級市場及零售式量販業所產生之廚餘,仍應依規定申報。
(五)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六)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但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署 長 李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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