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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觀賓字第10509248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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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取締工作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五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違法旅館及民宿(以下簡稱違法旅宿)管理工作(包含稽查、取締、反行銷、輔導合法化及其他管理作為),保障合法業者及維護旅客住宿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1)
提供協助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之相關人員所需經費。
(2)
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文宣資料。
(3)
給予民眾檢舉非法旅宿獎金。
(4)
購置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蒐證或防身器材。
(5)
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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