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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表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表一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特殊教育,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喚起社會大眾尊師重道及有教無類精神,並重視特殊教育之推展。
(二)
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尊重生命之理念,主動積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
(三)
表揚特殊教育楷模,提振特殊教育人員士氣,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九、注意事項:
(一)
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
各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並隨推薦表檢附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三)
當選者應撰寫約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個人顯著事蹟及貢獻,逕送本部(委辦單位)彙整後編印名錄。
(四)
各單位所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填寫推薦表(表二之一、表二之二),服務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八月一日止。
(五)
請各校將推薦表及相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一併註明,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逕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六)
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二個月後退還。
(七)
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除繳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八)
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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