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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6119
    台內戶字第1061200255

    訂定「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設置要點」

    部  長 葉俊榮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設置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審核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及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應為各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戶政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就審查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本會決議命其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 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 曾為該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 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前項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後,應即離席。

    十、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及決議事項,均應保密。但決議事項經發文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在本部有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