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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空運安字第1065002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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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三、「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民航法規修正草案公告」網頁。
四、考量此放寬攝影腳架攜帶之規定,可提供民眾較大之便利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民用航空局空運組。
(二)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
傳真:02-23496062。
(四)
電話:02-2349605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林國顯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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