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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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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觀旅字第10650002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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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依本規則第十五條申請之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屬以下情形之一者,得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報由本局備查:
(一)
變更計畫案名且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及實質內容。
(二)
變更設施配置、名稱且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設施種類及項目。
(三)
配合政府辦理地籍異動或興辦公共設施而致基地面積增、減。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應製作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並依本規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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