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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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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台內移字第106095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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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及第二點附件一
部 長 葉俊榮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及第二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五、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欲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移民署經確認已申請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未經申請或已申請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四)。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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