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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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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空運安字第1065004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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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並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如附件。
局 長 林國顯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106.3.22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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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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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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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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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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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銳物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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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註1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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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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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六十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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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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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註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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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用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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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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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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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二十×二十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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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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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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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由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
註2: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棒)等,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
註3:本公告係以中文版本為依法公告內容,英文版本僅為輔助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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