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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衛部照字第1061560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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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除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下列醫療業務,其範圍及項目包括:
一、涉及侵入性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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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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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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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傷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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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鼻部、口腔傷口填塞止血。
2.
表淺傷口清創。
3.
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
4.
拆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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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路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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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胃管置入。
2.
Nelaton導管更換、灌洗或拔除。
3.
非初次胃造瘻(Gastrostomy)管更換。
4.
非初次腸造瘻(Enterostomy)管更換。
5.
非初次恥骨上膀胱造瘻(Suprapublic
Cystostomy)管更換。
6.
胃造瘻(Gastrostomy)管拔除。
7.
腸造瘻(Enterostomy)管拔除。
8.
動靜脈雙腔導管拔除。
9.
Penrose導管拔除。
10.
真空引流管(Hemovac)拔除。
11.
真空球形引流管(Vacuum
Ball)拔除。
12.
胸管(Chest
Tube)拔除。
13.
肋膜腔、腹腔引流管拔除。
14.
周邊靜脈置入中央導管(PICC、PCVC)拔除。
15.
經皮腎造瘻術(Percutaneous
Nephrostomy)引流管拔除。
16.
膀胱固定引流管(Cystofix)拔除。
17.
周邊動脈導管(Arterial
Line)置入及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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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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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道擴張器(鴨嘴器)置入採集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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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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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整流術(Cardio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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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範圍(一)傷口處置:第3項目「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指需局部麻醉或不需麻醉之乾淨傷口(無發炎症狀、未及於肌肉及肌腱),專師或訓練專師可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縫合。
註2:
範圍(二)管路處置:第1項目「初次」指於持續醫療照護期間,該項目之第一次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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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涉及侵入人體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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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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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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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代為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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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之代為開立:
1.
入院許可單。
2.
治療處置醫囑。
3.
檢驗醫囑(含實驗室及影像)。
4.
藥物處方醫囑。
5.
會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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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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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侵入性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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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膏固定。
2.
石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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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關醫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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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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