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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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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廢止本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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