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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 中華民國10669
    觀宿字第1060600506

    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周永暉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推動產業升級與創新經濟,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 貸款範圍: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 貸款期限:

    1、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含寬限期五年。營運周轉金所需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四年。

    2、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3、本款第一目期限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要點獲核貸之貸款,得由承辦銀行與業者協商適用之。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之信用保證維持原成數。

    七、擔保條件:

             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 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 補貼期間:

    1、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

    2、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其於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並取得星級旅館標識,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貼。

    3、未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二年;其於獲同意利息補貼後取得星級旅館標識,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延長。

    4、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補貼利息期間之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間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