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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5574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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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
(一)
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就讀署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
(二)
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百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
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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