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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文創字第10610173862號
國發字第1062901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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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附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部 長 鄭麗君
主任委員 陳添枝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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