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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06005217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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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二、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二、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八
部 長 許虞哲
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納稅義務人以網路申報菸酒稅者,其當月份出廠之菸酒,應於次月一日至十五日(二十四時前)辦理申報。凡遇十五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一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末日(二十四時前),逾期不受理電子申報。
七、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者,應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登錄完成下列資料,透過網際網路申報上傳:
(一)
菸酒稅廠商計算稅額申報書。(附件一)
(二)
菸酒稅廠商產銷月報表。(附件二)
(三)
菸酒稅廠商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附件三)
(四)
菸酒稅廠商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附件四)
(五)
菸酒稅廠商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附件五)
(六)
菸酒稅廠商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附件六)
(七)
菸酒稅廠商包裝部門進出情形月報表。(附件六)
(八)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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