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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傳藝秘字第10630027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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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 任 吳榮順 公假
副
主
任 王蘭生 代行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申請時間: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審查方式: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年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九、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利用方式,為非營利目的使用前開成果資料,並同意不對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二、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執行期限、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撥款方式等不受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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