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勞動關3字第1060126590號 |
|
修正「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十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十點附件一
部 長 林美珠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十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六、本部補助行政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費標準如下:
(一)
同一事由每件補助行政費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二)
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案件費一千五百元。
(三)
調解成立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
(四)
調解不成立案件,審查會得視爭議涉及人數、調處耗費時間、會議召開次數及案情複雜程度或促成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等,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但每次補助案件數合計不得超過不成立案件數五分之一,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補助理由。
調解請求給付金額未達三千元或非屬金錢給付之爭議,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但爭議標的為恢復僱傭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件(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